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聖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441條第1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提出上開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後5日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