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 告 楊朝盛 被 告 吳宏謨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01年度訴字第 119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1年度附民第54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其中被告楊嘉宥、陳珮珊、楊麗琴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判決駁回確定)。 二、被告答辯:本件被告刑事判決係以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罪而判刑,則依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本件原告以交付款項為由,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又被告否認原告有交付如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金額予被告,原告起訴並無理由,且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業已完成,被告亦得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等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惟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 意旨參照)。是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請求,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4條(現行法第490條)及其但書之規定自明。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現行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506條第1項(現行法第502條)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 ,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項 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4號判例 意旨參照);刑事法院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查原告係於本院刑事庭101年度訴字第1197號偽造文書刑事 案件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新臺幣95,872,204元及遲延利息等語。惟查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係「吳宏謨為東王微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王公司))之總經理,並為實際負責人;楊嘉宥、陳珮珊、楊麗琴、則分別擔任為東王公司之工程師、秘書、出納等職務。詎吳宏謨因東王公司急需資金周轉,為避免其向錢莊借貸款項紓困之事曝光,竟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後將所借貸款項交由不知情之楊嘉宥、陳珮珊,依指示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上分行,以匯款人豪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豪勉公司)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系統)之代理人身分填寫匯款申請書,偽造表示豪勉公司、中華系統匯款之意之私文書,並持以交付銀行行員辦理匯款手續方式,而為下列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一)由楊嘉宥於民國95年11月15日,以豪勉公司之名義將新臺幣(下同)367萬元匯入東王公司之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二)由楊嘉宥於95年11月15日,以豪勉公司之名義匯款133萬元至東王公司之華南 銀行臺中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三)由楊嘉宥於95年11月21日,以中華系統之名義匯款168萬元至 東王公司之復華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內。(四)由楊嘉宥於95年11月21日,以中華系統之名義匯款157萬5000元至前揭東王公司之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 帳戶內。(五)由楊嘉宥於95 年12月11日,以中華系統之 名義匯款168萬元至前揭東王公司之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戶 內。(六)由陳珮珊於95年12月11日,以豪勉公司之名義匯款28萬1000元至前揭東王公司之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戶內;均足生損害於豪勉公司及中華系統。」,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稽。是該該刑事案件中,有罪部分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訴外人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且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上開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法應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本件附帶民事賠償之請求,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