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泰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登隆 上列上訴人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登隆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80,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