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原 告 張仁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林勇見 訴訟代理人 劉小龍 林水添 被 告 合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改良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李柏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李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院民事第六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就原告兩造間水電費分配之部分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原告所受傷勢,是否已達得聘請外籍看護居家照護之程度?是否終身無改善之望?聘請外籍看護之通常費用為何等情表示意見,如有證據請求調查,應一併提出,並於七日內提出相關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