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改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仁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