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原 告 林明城 林志遠 林欣怡 林佳錂 原 告 林攸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瑞霙律師 被 告 李順發 被 告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