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10號上 訴 人 楊介森 上訴人與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 萬0,0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萬0,2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