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1號債 權 人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王勝宏是否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宏良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本件債權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