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債 權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㈡確認陸泰陽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