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債 權 人 張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蔡月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人究為「荔佳誠工程行」或自然人「張家榮」?若為前者,應具狀更正並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若為後者,應提出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