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債 權 人 張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荔佳誠工程行」或自然人「張家榮」?( 據狀附釋明資料所示,債權人似應為「荔佳誠工程行」) 若為前者,應提出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之釋明,並陳明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為後者,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