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債 權 人 張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債權人為「荔佳誠工程行」或自然人「張家榮」?等資料,該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3年6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3 年7月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