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50號債 權 人 鯉豐碾米工廠 法定代理人 湯勤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惠榮即憬宏餐盒食品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金額993,410元之其中817,610元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