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95號債 權 人 張致達即元菘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興國即立祥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