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45號債 權 人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森國際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柏森國際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