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債 權 人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日究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或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㈡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七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