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債 權 人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素雯、劉昇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素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