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