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㈡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