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00號債 權 人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興化學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傑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ꆼ提出債權人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