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352號債 權 人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龔俊豪。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