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98號債 權 人 周正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見識壹玖依舊有限公司、高士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本件係公司間抑或 個人間之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