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債 權 人 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確認宋淑芬是否為本件債權人,如係本件債權人併請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林秦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則敘明利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