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債 權 人 超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鷹工程有限公司、林朝應、黃仁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朝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鉅鷹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9月3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