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法定代理人 葉麗琦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發票人名稱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所載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兩者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