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聲 請 人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勝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次按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民法第72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禮券,聲請公示催告。惟依首揭法條規定,上開禮券並不適用民法第725條得聲請公示 催告,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股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餐 券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0001│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至00000000 │500│197500│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