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3年度司催字第443號聲 請 人 陳麗雲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4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劉文韶 │臺中市大雅區農會 │103年4月30日│4,865元 │0000000 │ │ ├──┼─────────┼─────────────┼──────┼──────┼──────┼──┤ │002 │張春永弘國機車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上分行 │103年4月30日│85,200元 │0000000 │ │ │ │ │ │ │ │ │ │ ├──┼─────────┼─────────────┼──────┼──────┼──────┼──┤ │003 │湯家旻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03年5月10日│11,800元 │0000000 │ │ │ │ │ │ │ │ │ │ ├──┼─────────┼─────────────┼──────┼──────┼──────┼──┤ │004 │湯家旻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03年6月10日│11,810元 │0000000 │ │ │ │ │ │ │ │ │ │ ├──┼─────────┼─────────────┼──────┼──────┼──────┼──┤ │005 │石清全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103年4月30日│35,100元 │0000000 │ │ ├──┼─────────┼─────────────┼──────┼──────┼──────┼──┤ │006 │陳俊棋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103年4月30日│13,050元 │0000000 │ │ ├──┼─────────┼─────────────┼──────┼──────┼──────┼──┤ │007 │廖泗彬 │彰化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03年4月30日│53,250元 │IN0000000 │ │ │ │ │ │ │ │ │ │ ├──┼─────────┼─────────────┼──────┼──────┼──────┼──┤ │008 │金輪車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清水分行 │103年4月30日│13,000元 │0000000 │ │ │ │ │ │ │ │ │ │ ├──┼─────────┼─────────────┼──────┼──────┼──────┼──┤ │009 │林坤德 │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行 │103年5月30日│11,000元 │0000000 │ │ │ │ │ │ │ │ │ │ ├──┼─────────┼─────────────┼──────┼──────┼──────┼──┤ │010 │陳志瑋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103年4月30日│33,800元 │0000000 │ │ ├──┼─────────┼─────────────┼──────┼──────┼──────┼──┤ │011 │陳志瑋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103年6月30日│32,220元 │0000000 │ │ ├──┼─────────┼─────────────┼──────┼──────┼──────┼──┤ │012 │陳志瑋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103年5月30日│15,066元 │0000000 │ │ ├──┼─────────┼─────────────┼──────┼──────┼──────┼──┤ │013 │劉常志 │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行 │103年4月30日│18,000元 │0000000 │ │ │ │ │ │ │ │ │ │ ├──┼─────────┼─────────────┼──────┼──────┼──────┼──┤ │014 │陳 瑚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后里分行 │103年4月31日│33,300元 │0000000 │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