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聲 請 人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VO0000000號)之付款行庫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