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蔡宜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瑋仁、朱國權、莊文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委任狀(狀附委任狀未蓋公司大章)。 二、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瑋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