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05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瑞元、杜心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