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55號聲 請 人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慶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