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68號聲 請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正翌工程有限公司、徐展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正翌工程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徐展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