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07號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上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朝彬、陳俊宏、王琦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謝朝彬、陳俊宏、王琦玲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