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69號聲 請 人 方曉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麗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麗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長期股權投資及固定資產尚未出 售,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 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司聲字第56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1月20日止完結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