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26號聲 請 人 黃金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與第三人張献德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民事訴訟案件,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4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