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86號聲 請 人 六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棋評 相 對 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2年度中簡 字第221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第一審之鑑定費新臺幣28, 000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