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09號聲 請 人 祺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全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任一項之文件,逾期駁回其聲請: (1)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 生、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供擔保人就受擔保利益 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2)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提存物之同意書正本及相對人之印 鑑證明正本。 (3)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後或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 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