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離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782號 原 告 林聖記 被 告 范嘉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