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代 理 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相 對 人 施勝民 陳美珍 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三、ꆼ第一行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雖約定由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間雖約定由相對人施勝民」;第十行關於「由聲請人行使」之記載,應更正為「由相對人陳美珍行使」;第十二行關於「改定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改定對於相對人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