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高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 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6,91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34,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40元〈計算式:8,430+ 10,410=18,8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