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5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3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