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5,13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