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宗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