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0 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菘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3年度建字第 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25,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07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