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637,44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486,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