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忠 聲 請 人 林孜翰 魯柏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凃榆政律師 相 對 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欣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且聲請人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明光電公司)自民國101年12月7日起持續持有相對人公司之股票共計18,71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9.9;聲請人林孜翰自101年8月22日起持續持有相 對人公司股票共計15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0.079;聲請人魯柏麟連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票 共計67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0.35。是聲請 人等人上開持股合計已逾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10.33,為相對人公司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自得依上開公司法第282條之 規定,向本院聲請相對人公司之重整。 二、相對人公司之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 ㈠、相對人公司所生產之產品具市場競爭力,並擁有國內外材料、製程、結構等專利,為一專業之照明LED產業關鍵零組件 供應者。惟因受全球整體經濟環境不景氣之影響,LED晶粒 市場又因大陸與台灣同業大幅擴產之產能陸續開出,但終端市場需求未見明顯提昇之情形下,持續維持低迷;兼以各廠商仍惡性削價競爭,導致產品之市場價格無法提升。相對人公司雖積極研發,努力提升產品品質以創造差異,但在轉型時期,仍不免因此產生相當之虧損。 ㈡、相對人公司近年來營運狀況不佳,依相對人公司及其子公司102及101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相對人公司101年上半年營收僅有新臺幣(下同)3.34億元,年 衰28%;營業毛損2.07億元,毛損率高達62%;營業淨損4.19億元,超過營收水準;稅後虧損11.08億元,每股稅後純益 虧損6.64元。相對人公司101年12月份之財務比率,流動比 率為112.13%,速動比率為58.80%,負債比率高達84.70%。 相對人公司102年及101年6月30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 投資餘額分別為19,191仟元及20,708仟元,及其102年及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認列之投資損失分別為13,931仟元及1, 325仟元,又因受經濟環境低迷之影響致產生相當虧損,截 至102年6月30日,累積虧損達2,102,148仟元。另依推估之 相對人公司截至103年1月31日之財務報表可知,相對人公司總資產為21億7,670萬4,698元,總負債為22億7,854萬5,901元,股東權益為負1億4,989萬5,780元,累積虧損達實收股 本之二分之一。另相對人公司截至103年1月31日之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費用、應付薪資、應付設備款等項目,合計應為5億0,191萬8,354元,反 觀相對人公司得用以清償前述流動負債之流動資產卻僅有4 億3,446萬3,047元。是倘相對人公司繼續支付各項到期借款、票據、帳款,恐即無足夠之流動資金支付繼續營業所需之費用,而有停業之虞。此外,相對人公司重度依賴銀行貸款填補其營運資金缺口。由於相對人公司不敵市場激烈競爭所產生之嚴重虧損,產生相當高之借貸比率,銀行貸款金額已達其資產價額之五倍。甚且,相對人公司已多次無法如期履行貸款合約下之約款。 ㈢、由於相對人公司有上述嚴重虧損、高借貸比率及違約等問題,倘相對人公司之現金流無法支應其營運、帳款及借款,致其債權人可能查封、拍賣公司之機器、廠房、成品、半成品等,將使相對人公司無法繼續正常營業,致完全停業。倘相對人公司資金缺口持續擴大,屆時相對人公司將無法繼續經營、生存,公司員工亦將全部面臨失業之困境,可知相對人公司之經營狀況涉及公司員工、股東、債權人銀行及供應廠商貨款債權等眾多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情事重大。 三、相對人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㈠、相對人公司雖受前揭因素影響致財務困難,而有停業之虞。惟相對人公司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仍有繼續經營之價值。此外,相對人公司103年2月單月營收為0.537億元,月增 率為3.57%;累計營收為1.06億元,年增率為6.79%,其營收已呈微幅正成長之趨勢。 ㈡、再者,相對人公司之技術實力於市場上亦佔有一席之地。相對人公司擁有全世界最早之矽基板鍵結技術(SiliLEDTechnology)與有效之關鍵專利,此技術能使LED晶粒具有優異之熱傳導能力,大幅提升元件信賴度,與更高功率操作下得到更優異的光輸出效率。相對人公司多年深耕於磷化物紅黃光高效率晶粒SiliLED 5-MP series,廣獲市場好評,新產品SiliLED9-VPseries系列是目前長效信賴度佳之高功率晶粒。相對人公司並進行創新研發,於101年度停止原藍綠光Sapphire產品之生產,改生產利基型Vertical藍綠光產品,作為Flash LED之應用,並打入世界級大廠之供應鏈,成為台灣少數具Flash LED供貨能力之磊晶廠,並積極拓展汽機車照明市 場。相對人公司亦掌握契機等待來年市場需求增加之時機來臨,以重新掌握獲利的機會。以目前相對人公司對Vertical藍綠光相關產品之規劃,預計於近年內,Vertical藍綠光產品將可望大幅提升相對人公司之營業收入。 ㈢、由於相對人公司擁有LED晶粒相關先進技術與專利,亦具有 優秀之研發、製造團隊,如能積極改善、調整公司整體營運,擴展高單價之產品,使公司產能得做最適當之運用及分配而達到最高效益之產出,同時積極處分閒置資產及加速存貨周轉,則應即得以最小資金投入,發揮最大經營效益,故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與價值以及重建更生之可能。如准予相對人公司進入重整程序,並透過緊急處分保護,擬訂重整計劃、處分閒置資產、降低財務負擔,則可使相對人公司逐步恢復正常營運,並使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得獲保障,公司員工家計生活得以維持,亦能提升台灣之高品質LED產品於全 球市場之供應實力及競爭力,實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重整制度之意旨。 ㈣、另相對人公司於99年10月設立百分之百持股之深圳子公司。該深圳子公司之性質為相對人公司在大陸之銷售據點,將相對人公司之產品進行簡單的來料加工後出售與大陸地區之消費者,積極拓展大陸地區市場。 ㈤、此外,相對人公司於101年10月間辦理現金增資2,000萬股,每股價格為4.5元,股款共計9,000萬元,由聲請人認購,於增資後聲請人之持股比重達百分之9.9,成為相對人公司最 大法人股東。聲請人為百分之百由美國公司出資設立之美商公司,設於竹南科學工業園區,其母公司在美國NASDAQ掛牌上市,從事LED磊晶、晶粒、封裝製造及研發,資本額為40 億元。聲請人之注資除對相對人公司之營運資金帶來正面效益外,雙方亦簽訂經銷協議,對於相對人公司銷售之拓展有大幅助益。另透過與聲請人之合作,對相對人公司之研發、製程、專利、銷售、公司營運及財務等各方面亦均將帶來正面成長。綜上,相對人公司實有透過重整程序而重建更生之可能。 四、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相對人公司重整。併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許相對人公司緊急保全處分(緊急保全處分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0號 另案處理)。 貳、相對人公司答辯略以: 一、相對人公司目前公司營運正常,並無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之情事,不符合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聲請重整之要件: ㈠、依相對人公司於103年3月27日製作之「2014年Q1財會報告」,其中有關「2014年現金流量月報表」顯示,相對人公司截至103年3月31日止,現金尚有47,758仟元,且未來的103年4~6月間,加計已確定之各項現金收入,減除已確定之各項 支出及估計之預計支出,相對人公司每月仍能持續保有接近3千萬以上之可運用現金,且可運用現金將逐月增加,自103年4月底之29,435仟元,攀升至103年5月底之41,622仟元, 進而再攀升至103年6月底之53,020仟元。況且,此部份之可運用現金還尚未加計未來103年4~6月間之銷貨收入之現金 流入,故顯見,相對人公司之流動資金狀況無虞。是相對人公司目前尚無因公司之流動資金欠缺已達極點,對於清償期已屆至之公司債務,不能支付,致已暫時停止營業,或者繼續支付已到期之公司債務,有甚難維持事業之虞之情事,並不符合重整聲請之要件。 ㈡、再者,依相對人公司於103年3月27日製作之「2014年Q1財會報告」,其中有關「2014年Q1營收達成情形」顯示,相對人公司於103年第1季之營收達成率均超越原訂預算數,103年1月之原訂預算營業收入為48,999仟元,實際營業收入為51,852仟元,103年2月之原訂預算營業收入為47,390仟元,實際營業收入為53,707仟元,103年3月之原訂預算營業收入為66,354仟元,實際營業收入為71,000仟元,且營業收入逐月攀升,顯示相對人公司之營運狀況良好;再依相對人公司於103年3月27日製作之「2014年Q1財會報告」,其中有關「2014年訂單狀況」顯示,無論是「四元訂單狀況」或「VB訂單狀況」,實際訂單數量均較預計訂單數量增加,而且係逐月攀升,此更足以顯示相對人公司之營運狀況良好,實無符合重整聲請理由之情事。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已於103年3月由台灣銀行召開債務債權協商會議,協商聯貸借款展期,截至查核報告出具日止,相對人公司已獲得多數債權銀行同意,與聯合授信銀行團達成借款展期之協議,按原合約到期應償還本金及授信期限延展一年,有聯合授信合約第三次增補合約稿本為憑。依該合約,債權銀行要求相對人公司承諾於債權債務展延期間不得向法院為破產、重整之聲請,一旦法院裁定准許聲請人聲請重整及緊急保全處分,勢將破壞債權銀行與相對人公司公司債權債務展延之協議,將影響相對人公司及股東權益甚鉅等語。 參、按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是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欲聲請公司重整者,須以公司符合「財務困難,暫停營業,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或「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任一要件,始得為之。次按上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係指因公司之流動資金欠缺已達極點,對於清償期已屆至之公司債務,不能支付,致已暫時停止營業,或者繼續支付已到期之公司債務,有甚難維持事業之虞而言(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合 先敘明。 肆、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且聲請人等人之持股合計已逾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10.33 ,為相對人公司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乙節,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人等人之持股證明文件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公司所不再爭執,復經本院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審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8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相對人公司之重整,程序上尚無不合。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且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故而向本院聲請相對人公司重整。然此為相對人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辯以相對人公司目前營運正常,並無「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之情事,不符合聲請重整之要件。查相對人公司目前並非處於「暫停營業」狀態,是依前開說明,本院應審酌之重點厥為:相對人公司是否確已符合「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之重整要件?茲說明如下: ㈠、經本院依公司法第284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管理局、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理委員會 等機關對於相對人公司聲請重整之意見: ⒈行政院金融監督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金管會證期局)函覆略以(詳見本院卷一第219頁以下): 【一、公司概況: ㈠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勝公司或該公司)成立於94年9月14日,於97年10月27日公開發行,於98年6月16日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核准登錄為興櫃股票,嗣於102年1月11日終止與櫃買中心簽訂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 ㈡該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889,933,950 元,主要係從事電子零組件、照明設備、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之製造及銷售,主要產品為LED磊晶片及晶粒。 二、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 ㈠聯勝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係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林宗 燕及高逸欣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另該公司101年度及102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係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陳錦章及蔡美貞會計師查核簽證,簽證會計師對前揭財務報告均因該公司繼續經營能力仍存有重大疑慮,而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㈡謹就聯勝公司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上半年度財務狀況 、營運情形及現金流量說明如下: ⒈財務狀況:該公司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上半年度因本 業獲利減少,致淨值逐年下降、負債占資產比率逐年上升。另該公司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且102 年6月底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皆低於100%,恐有短期償債債 能力不佳之疑慮。 ⒉營運情形:聯勝公司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上半年度營 業毛利(損)、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均為負數,顯示其獲利能力不佳。其中101年度營業毛利(損)、營業損益及稅前 損益均較100年度大幅衰退,主要係因營業收入減少、營業 成本與營業費用增加,以及認列資產減損損失達670,013仟 元所致;另102年上半年度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均較101年同期成長,主要係因營業費用減少,以及未再認列資產減損損失所致。 ⒊現金流量:聯勝公司100年底、101年底及102年6月底現金餘額逐期減少。該公司102年上半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出金 額較101年同期減少,主要係因本業虧損減少所致;投資活 動淨現金流出金額逐期減少,且於102年上半年度產生投資 活動淨現金流入,主要係因購置固定資產金額大幅減少及出售金融資產價款增加所致;另融資活動淨現金流入逐期減少,且於102年上半年度產生融資活動淨現金流出,主要係因 舉債金額減少及償債金額增加所致。 ⒋綜上,依聯勝公司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上半年度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該公司營業毛利(損)、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均為虧損,經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表示其繼續經營能力存有重大疑慮;另該公司自100年起現金部位逐期 減少,且截至102年6月底止,流動資產餘額(551,279仟元 )有小於流動負債餘額(615,722仟元)之情況,顯示其短 期償債能力不佳。 三、謹就重整聲請狀所檢附重整方案之可行性,提供意見如下:㈠有關營業改善計畫方案,聲請人稱該公司倘能專注於利基型產品(vertical chips)之生產,裁減或停止虧損產品之產線,並積極拓展高售價產品之市場,應能有效轉虧為盈,惟其未提出具體之生產、銷售與執行計畫、產業前景說明及預計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之評估,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 ㈡有關撙節支出及處分閒置資產等方案,聲請人稱透過該等方案可降低現金流出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惟其亦未提出具體之執行計畫,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 ㈢有關與聯貸銀行團協商展延債務償還年限及引進專業經營團隊等方案,由於聲請人未具體敘明該公司目前債務協商及洽談引進專業經營團隊之情形及進度,且是否能順利取得資金並解決現有債務問題,仍需視出資者及債權銀行之意願。 ㈣有關原股東辦理減資之方案,尚須俟該公司向本會提出申報,且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3條所定得退回其申報案件之情事,並經本會同意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本局目前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 ㈤綜上,聯勝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繫諸於該公司未來經營方針、公司專業技術、市場需求變化及其財務業務狀況與償債計畫能否獲各債權人與投資人繼續支持與達成協議;本案是否具有重整價值,仍請貴院卓酌。】 ⒉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管理局(下稱中科管理局)函覆略以(詳見本院卷二第46頁以下): 【一、本案經本局派員赴聯勝公司實地查訪,依該公司提供資料說明如下: ㈠公司概況: ⒈從業人員:截至103年4月16日共計345人,其中生產線上人 員188人、研發人員35人、行政人員29人、製程工程師及課 級以上主管93人;另較102年12月(去年人數最少月份)318人成長8.5%,較102年8月(去年人數最多月份)378人減少 8.7%。 ⒉資產設備: ⑴公司位於台中市○○區○○○路0號(其土地為本局所有 ,由本局出租予公司,建物面積27,797.75平方公尺為自 有)。 ⑵另有工廠位於台中市○○區○○路00○00○00○00號5樓 (其土地及建物為本局所有,由本局出租予公司,出租面積6508.42平方公尺)。 (3)其他主要資產設備詳如附件 。 ⒊財務狀況:截至102年12月底經會計師查核之帳列資產為新 台幣2,347,127仟元,負債為2,286,741仟元,股東權益為 60,386仟元,實收資本額為1,889,934仟元。 ㈡營運狀況: ⒈產品紅光LED:已於去(102)年藉由SSC、EOI等車廠供應鏈切入韓系、美系車廠,用於0.2W/0.5W煞車燈與方向燈,預 計今(103)年下半年逐月增加業績,最高可達1000萬元/月。 ⒉產品大功率紅外光LED:目前大功率850nm IR LED可量產輸 出功率可達晶元光電最高等級220mw水準,上半年已有多家 客戶使用並逐漸放量中,下半年預計以l台MO全產全銷紅外 線LED,產值可達1500萬元/月。 ⒊產品藍光晶粒與紫九晶粒:在即有8000pcs Camera Flash訂單支撐下,下半年將推出touch and miner head Lamp「高性 價比」之035VB blue chip,同時最近研發365nm VU chip已達300mw,等同LG、首爾等國際大廠水準,配合今年初已開 發完成385nm/395nm/405nm P>600mw 046VU一系列紫光產品 應用於硬化、曝光、印刷等工業級高毛利市場,預計035VB 與046VU兩產品業績將於下半年度貢獻1000萬元/月。 ⒋營業成本:因改善產銷組合、控管製造費用,102年底較101年底減少18%約1.87億元。 ⒌營業費用:因精簡人事、加強客戶授信控管、節約費用及研發設備轉製造設備,102年底較101年底減少51%約1.6億元。⒍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已於101年底認列 損失6.7億元,102年底損失迴轉0.81億元。 ⒎存貨:102年底較101年底減少45%約1.38億元。 ⒏閒置資產:102年底較101年底減少18%約0.31億元。 ⒐現金流量:102年度淨現金流出較101年度減少94%約3.4億元。 ⒑公司99年9月16日與銀行團簽立聯合授信合約,授信額度為23億元,合約第30條第12項規定借款人主動或被他人聲請重 整時即發生違約情事,公司已於103年4月15日發文銀行申請合約第30條第12項之豁免。 ⒒日後將增設氨氮銷減設備以符合環保相關規定。 三、另本局提供聯勝公司現況說明如下: ㈠在本園區之投資計畫已於97年12月18日完成。 ㈡執行科學工業園區相關產學合作計畫補助案情形如下: ⒈98年度獲得固本精進計畫第二期計畫補助且已結案。 ⒉99~102年度均獲得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補助,99~101年度已結案,102年度計畫─以轉印緩衝層製造高效率垂直式 紫外光LED(l02.5.1─103.4.30)仍在執行中。 ⒊103年度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離子佈植技術應用於垂直 式氮化鎵發光二極體,尚在審查中。 ㈢102年向本局申報之銷售額較101年成長39.72%,103年至2月較102年同期成長20.09%。 ㈣本局同意該公司分期繳納102年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及標準 廠房租金,公司均依規定分期還款,截至103年4月15日止尚有6,432,916元(含稅)及利息末償還。 ㈤排放污水有水質超出污水納管標準之情形,本局已發文通知進行水質改善,目前尚在改善中。 ㈥公司均應依規定繳納租金、管理費及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給本局,前項之費用係為維持公司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 四、綜上,聯勝公司現有人力資源、技術及專利為有利資源,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規劃並獲得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及新資金挹注下,應有助該公司重整成功;但依該公司所報各項資料顯示,目前新產品開發運作一切正常,訂單及產能利用率日漸成長,也主動與聲請重整人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溝通化解歧見,並爭取債權銀行的支持,依聯勝公司現有經營團隊之意見不進行重整,公司或許也能繼續營運成長並擺脫現有財務困境。】 ㈡、本院依相對人公司提出最新經會計師查該簽證之102全年度 財務報表,並參酌上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管理局函覆意見,及兩造所提證據資料,分就公司業務狀況及公司財務及流動資金狀況加以研析: ⒈公司業務狀況: 依據金管會證期局對本件重整聲請案之意見分析,相對人公司101年度營業毛利、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均較100年度大幅衰退,主要係因營業收入減少、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增加,以及認列資產減損損失所致(見本院卷一第220頁背面),然 檢視相對人公司所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02年度財務報 表(見本院卷二第66頁),相對人公司102年度營業收入、營 業毛利、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均已較101年度成長,是相對 人公司近年來營運表現雖不佳,惟於102年度營運表現已逐 步回穩。此外依據相對人公司所提供之「2014年Q1營收達成情形」,相對人公司103年1月、2月及3月之營收分別為51, 852仟元、53,707仟元、71,000仟元,均超過原訂預算數之48,999仟元、47,390仟元及66,354仟元(見本院卷一第206頁)。佐以中科管理局對相對人公司之現況說明,相對人公司103年1至2月申報之銷售額較102年同期成長20.09%,新產品開發運作一切正常,訂單及產能利用率日漸成長(見本院卷二 第47頁及47頁背面),可見相對人公司103年第一季業務狀況及接單情形尚屬穩定,並呈現成長趨勢,是相對人公司所稱103年營收將逐漸提升並有超越全年預估的機會乙節尚非無 據。 ⒉公司財務及流動資金狀況: 依據相對人公司所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02全年度財務 報表,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相對人公司總資產2,347,127仟元雖大於總負債2,286,741仟元,但帳上流動資產僅有449,375仟元,低於流動負債666,088仟元(見本院卷二第65頁) ,顯示其流動資金有不足之疑慮。惟查上開流動負債包括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計181,047仟元、短期借款371,367仟元(見本院卷二第65頁),其中屬銀行聯合授信分別為145,000 仟元及300,000仟元(見本院卷二第81、95頁),此部分相對 人公司主張其已於103年3月與聯合授信銀行團達成借款展期之協議,按原合約到期應償還本金及授信期限延展一年,並提出之聯合授信合約第三次增補合約稿本為憑。經本院檢視上開增補合約稿本及經洽詢台灣銀行建行分行承辦人員,相對人公司確有於103年3月底與聯合授信銀行達成協議,協議內容為甲項授信即長期機器借款展延一年至108年12月7日,並自104年12月7日起每六個月為一期,開始償還本金;乙項授信即短期周轉借款之授信期間展延一年至104年2月28日,此有聯合授信合約第三次增補合約稿本(見本院卷二第129頁以下)及本院電話紀錄(見本院卷二第58頁)附卷可稽。是相 對人公司上開於102年12月31日帳列流動負債而於期後已獲 展延之銀行借款445,000仟元(即一年內到期之長期機器借款145,000仟元加短期周轉借款300,000仟元)已無需於103年度動用營運資金清償,故相對人公司102年12月31日帳列流動 負債於103年度需動用營運資金支付之金額應為221,088仟 元(即原帳列流動負債666,088仟元扣除上開期後已獲展延之銀行借款計445,000仟元)。而相對人公司於102年12月31日 持有而得於103年度變現之流動資產計449,375仟元應足以清償上開流動負債,不致因而產生資金缺口而影響公司103年 度之營運。 ㈢、基上,本件依據相對人公司所提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02年度財務報表,因相對人公司於期後與聯合授信銀行 達成展期協議,使原本應於103年度到期之銀行借款往後展 延一年,則依據相對人公司於102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狀 況,相對人公司一年內即103年度內得變現之流動資產遠大 於一年內需清償之流動負債,已如前述。且依據相對人公司103年第一季營收表現,攸關營運表現良窳與否之客戶訂單 係呈現成長趨勢,另依據相對人公司所提供之2014年現金流量月報表,103年1月、2月及3月各月底之現金分別為62,015仟元、74,222仟元及47758仟元,而預計103年4月至6月,相對人公司每月底仍能保有接近3千萬之可運用現金(見本院卷一第205頁),尚無營運資金短缺致影響公司營運之情形。是綜觀上開相對人公司最近財務、業務狀況,相對人公司目前應無流動資金欠缺已達極點,對於清償期已屆滿之公司債務,不能支付,致已暫時停止營業,或若繼續支付已到期之公司債務,致無足夠之流動資金支付繼續營業上所需之管銷費用及員工薪資之狀況,自難認定相對人公司現階段確已符合「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之重整要件。 伍、綜上所述,本院依兩造主張及所提證據資料,並參酌行政院金融監督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管理局函覆意見,就公司業務狀況及公司財務及流動資金狀況加以研析,認相對人公司目前應無流動資金欠缺已達極點,對於清償期已屆滿之公司債務,不能支付,致已暫時停止營業,或若繼續支付已到期之公司債務,致無足夠之流動資金支付繼續營業上所需之管銷費用及員工薪資之狀況,尚難認定相對人公司現階段確已符合「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之重整要件,且有亟需進行公司重整程序之必要。故本件重整聲請,應認與公司法第282條所定之要件尚有不符,應予駁回 。 陸、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