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代 理 人 李育錚律師 魏婉菁律師 鄭涵雲律師 黃韻如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林建男、潘正雄、曹永仁三人為重整人。 選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慧君、何淑芬三人為重整監督人。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止,在臺中市○○區○○○○○○區○○路○號(即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及行使權利。 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在臺中市○○路○段○○號本院七樓禮堂。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臺中市○○區○○○○○○區○○路○號(即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之聲請資格:聲請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79年4 月26日設立,85年6 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股票公開發行,87年12月19日股票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股票代號:2384),聲請人公司目前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現任負責人即董事長為黃顯雄。聲請人公司因財務困難,若無法採取相關應變措施,將有全部停業之虞,為此聲請人乃於103 年10月13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依法決議聲請重整。 ㈡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⒈聲請人公司之經營逐漸陷入困境:聲請人公司為中小尺寸觸控面板大廠,過去5 年因著眼於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蓬勃發展,觸控面板需求量大增,並預期觸控式筆記型電腦取代傳統筆記型電腦而成主流,遂投資近新臺幣(下同)488 億元建造越南廠及松山湖廠,進行產能擴充,以爭取客戶訂單需求及降低人力費用。然而,因觸控筆記型電腦需求不如預期,致使聲請人公司之廠房產能利用率偏低、單位成本居高不下,前所投入數百億元建廠資金,事後卻形成擴張過度,投資風險未能適度控管,危及財務正常運作基礎;復以聲請人公司所處之觸控產業,中國大陸廠商挾政府補助之優勢趁勢崛起、削價競爭,導致產品價格快速下滑,連帶影響聲請人公司之營收。雖聲請人公司之產品品質均獲國際大廠客戶所肯定,然因市場需求混沌不明,客戶為因應市場需求下滑及終端產品價格跌落,不得不取消訂單,或採用中國大陸廠商之次級產品,嚴重衝擊聲請人公司接單價格及數量,造成聲請人公司最近連續3 年發生虧損,更進一步導致銀行對聲請人公司失去信心,銀行團除要求聲請人公司清償各項長期借款與短期借款外,並緊縮銀根,不願再借貸資金予聲請人公司,導致聲請人公司營運資金嚴重不足,經營極度困難。 ⒉聲請人公司之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⑴依聲請人公司103 年度第2 季財務報表顯示,截至103 年6 月30日,聲請人公司流動資產總計28,335,374,000元,流動負債卻高達48,246,930,000元,顯示可動用之資金已完全不敷支應短期應付之款項,尤其現金及約當現金僅5,443,997,000 元,而應付帳款即高達12,040,917,000元,短期借款更高達19,054,643,000元,顯見聲請人公司之營運資金極度缺乏,財務十分困難。 ⑵聲請人公司為籌措營運資金,遂進行集團內部資金調度,一方面由中國大陸地區之關係企業透過當地銀行借款支付應付聲請人公司之原料款,但一方面聲請人公司因資金困難,未能如期支付應付中國大陸地區關係企業之成品貨款,導致中國大陸地區關係企業於103 年10月8 日到期之銀行借款,共計約美金1500萬元無法償還,發生嚴重違約,進而影響營運。由於中國大陸地區關係企業均為聲請人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且為聲請人公司佈局於中國大陸之主要生產基地,聲請人公司之往來銀行依據授信合約將有權宣告聲請人公司違約,所有未到期借款將須立即償還,此將造成聲請人公司現金極大缺口,對於聲請人公司已陷入財務窘境之情形,無異更為雪上加霜。 ⑶依聲請人公司9 月份之自結資產負債表所示,截至103 年9 月底,聲請人公司之現金約758,000,000 元,應收帳款約86,560,000,000元,又依聲請人公司截至10月8 日之預估表顯示,10月份預估可收款約28億元,應付帳款竟高達241 億元,其中已逾期金額即佔7,290,000,000 元,顯見帳上現金達不足支付帳款,更遑論維持營運所必須之費用。由於聲請人公司之現金不足,銀行又緊縮銀根,已有供應商不願繼續供貨,影響聲請人公司正常生產營運作業,已有許多廠商債權人因擔心無法回收貨款,而紛紛寄發存證信函及律師函督促付款,加以前述對於中國大陸銀行之違約情事,負面消息恐於業界及銀行界迅速傳開,倘若任由債權人於恐慌心態下,繼續催討債務,甚至對聲請人公司之廠房與生財器具行使抵押權或進行假扣押等保全行為,則原本僅係一時資金不足而週轉失靈之聲請人公司,將可能因而被迫停產,而有停業之虞。 ⒊聲請人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聲請人公司之觸控面板技術於消費性電子產品仍有極大之應用需求,惟因擴廠過度,未能適度控制投資風險,始危及財務基礎,而出現經營困難情形,並造成資金短缺、暫時無力清償債務之窘境。然聲請人公司之資產扣除負債後,目前仍為正數,且聲請人公司為觸控式面板及TFT-LCD 大廠,擁有業界先進技術,亦有優秀之研發團隊與良好而穩定之產品品質,多年來深耕技術與產品研發,已累積雄厚技術實力,且產品品質良好,深受客戶肯定,而隨著終端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蓬勃發展,聲請人公司產品之需求仍穩定持續,僅因一時性資金週轉不靈始產生財務困境,倘能經由重整程序渡過此一時之困難,獲得舒緩債務壓力之機會,努力精簡事業內容,整併部分閒置產能,並處分相關閒置廠房以清償債務,專注於觸控面板及液晶顯示器模組相關產品之研發、產銷,強化生產體系,節省各項經銷費用,撙節人事費用及營運成本之支出,嚴控各項資本支出,以穩健方式重新出發,致力於改善財務結構,則聲請人公司經過上述調整後,將可提升生產效能、降低營運成本,從而創造更多盈餘作為償債基礎,則聲請人公司人仍顯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二、經本院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證券管理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意見,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並選任檢查人何淑芬會計師依公司法第285 條規定為調查,其結果為: ㈠經濟部(103 年11月7 日經授加字第10320060201號函參照 ,見本院卷㈢第125 、126 頁): ⒈聲請人公司設立以來,提供國內大量就業機會,安定數千家庭生計,如獲重整機會,可使其技術廣為發揮,並可降低員工失業危機及可能引發之經濟與社會問題。 ⒉聲請人公司擁有觸控面板及TFT-LCD 等專利數量高達1,900 多件,且其核心技術能力如觸控貼合技術及觸控感測層等製造上仍領先業界,未來聲請人公司將利用其技術優勢,並以具獲利能力及客製化產品為生產重點,再搭配公司重整精實方案之執行,預期將有助於聲請人公司提升營運效能及改善財務結購;因此未來聲請人公司若能獲得各債權銀行的支持,並持續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健全財務規劃,將有助聲請人公司重整成功。 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3 年11月4 日證期發字第1030043191號函參照,見本院卷㈢第89至123 頁):聲請人公司財務危機係因產能過度擴充、營運成本過高及流動資金欠缺,致有重大資金缺口,故聲請人公司未來是否得以繼續經營,端視聲請人公司是否可以改善其經營結果、資產能否順利變現、各債權人與投資人是否願意繼續支持與達成協議及引進新資金計畫是否具體可行而定,就聲請人公司重整聲請案,尚難判斷是否具重整可行性。 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3 年11月19日銀局控字第10300329600 號函參照,見本院卷㈣第110 頁):本案經交據最大債權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10月24日及同年11月7 日召開聯貸銀行團(亦為全體債權銀行)會議,討論是否支持聲請人公司重整,會議決議要以:聲請人公司應在同意接受債權銀行團對該公司進行相關資金及資產透明化監控機制等條件下,始支持所提重整案。 ㈣債權人意見 ⒈債權銀行部分(債權額共計10,707,870,000元):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10月24日、同年11月7 日召開之聯貸銀行團會議,其中合作金庫(占銀行團債權比例10.28%)、台北富邦(占銀行團債權比例3.24% )、安泰銀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0.40% )、中國信託(占銀行團債權比例3.55% )表示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台灣企銀(占銀行團債權比例3.83% )、台新銀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6.57% )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台灣銀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20.95%)表示同意依銀行團會議決議有條件支持重整,土地銀行(占銀行團債權比例6.75% )表示聲請人公司應提出具體可行之重整及償債計畫,中華開發(占銀行團債權比例1.91% )表示支持銀行團與聲請人公司協商,臺灣工銀(占銀行團債權比例0.20% )表示聲請人公司須無條件同意銀行團決議之事項,台灣人壽(占銀行團債權比例1.20% )表示支持銀行團與聲請人公司協商,其餘17家銀行則尚未於103 年11月7 日正式回覆核報(見本院卷㈣第113 頁)。 ⒉無擔保債權人部分(見檢查報告第75頁): ⑴支持重整與否:同意或不反對之債權額有5,774,914,000 元,有條件同意之債權額有2,057,525,000 元,不同意之債權額有380,953,000 元,未表示意見之債權額有5,367,396,000 元,未回覆之債權額有11,949,488,000元。 ⑵支持償債計畫與否:同意或不反對之債權額有4,938,536,000 元,不同意之債權額有8,439,683,000 元,未表示意見之債權額有202,571,000 元,未回覆之債權額有11,949,488,000元。 ㈤本院選任之重整檢查人何淑芬會計師經調查並出重整檢查報告,茲摘錄其結論如下: ⒈重整計畫分析: ⑴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於重整計畫中初步評估之重整債權金額尚有其他因素未考量,如關係人債權債務沖銷、同一對象應收應付帳款對沖(客戶代購原料)、未入帳應付帳款、及未入帳客戶已代償貨款等調整數。若考量前述調整,則重整債權將自408.6 億元下降至364.5 億元。 ⑵依據聲請人公司截至103 年底之財務狀況,聲請人公司103 年1 月底出具之重整計畫中所提償債比率應可達成。 ⑶重整計畫中償債資金來源未完全考量可回收子公司淨變現價值、應收帳款、及活化閒置資產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建議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應考量活化現有資產,並進一步檢視現行無擔保債權之債務清償方案,以兼顧無擔保債權人之權益。 ⑷重整計畫中償債資金來源未說明聲請人公司將使用保留資產向銀行抵押擔保,以借新債還舊債方式償還。 ⑸策略性投資人瀚宇彩晶之私募現金增資款項係做為營運資金使用,且預計於民國108 年始投入。 ⑹此外,瀚宇彩晶所出具之投資意向書僅蓋有公司發文章,建議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取具瀚宇彩晶經董事會授權之正式用印之投資意向書。 ⒉重整及財務預測基本假設分析: ⑴策略性投資人瀚宇彩晶協助聲請人公司復工及協同生產合約亦尚未用印,且分潤比率需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進一步探討其合理性。 ⑵部分無擔保債權人有條件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惟堅決反對聲請人公司以任何型態推薦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以及反對聲請人公司片面制定之償債計畫。 ⑶蘇州聯建銀行團委託泰鼎法律事務所來函表示,反對聲請人公司管理階層現行對蘇州聯建債權之處理方式。 ⑷部分無擔保銀行債權之代表人反對目前聲請人公司無擔保債權清償方案。 ⒊敏感性分析:依據聲請人公司財務預測模型,若銷售達成率下降及材料、人工製費增加將導致毛利率顯著下降並可能產生營業損失,惟息稅折舊攤銷前利益仍能維持現金流入。相關毛利率之維持及能否達成損益兩平尚需取決於管理階層接單能力,及對於人工成本、製造費用、及各項管理費用之有效管理。 ⒋重建更生可能性分析: ⑴歷史期間營運實績 ①聲請人公司多年來為玻璃型態觸控面板及中小尺寸液晶顯示器製造大廠,依據聲請人公司101 年度及102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及103 年度自結財務報表,於上述年度聲請人公司合併營收分別達1,022 億元、764 億元及637 億元,雖於101 年末因主要客戶Apple 更換iPhone觸控技術導致訂單流失,於102 年起勝華仍能取得小米、Sony、Dell等國際行動裝置大廠訂單維持營運。顯見聲請人於生產技術、研發、產能及銷售能力等各方面均具備足夠能力。 ②管理階層表示,聲請人公司於98年度起因預估觸控技術之應用將蓬勃發展、玻璃型態觸控技術表現較優異的大尺寸觸控面板將因平板電腦普及及觸控筆電換機潮而有龐大需求,故陸續投入約488 億元資本支出擴充產能,惟因觸控筆記型電腦滲透率未如預期、平板電腦主流尺寸縮小及成長趨緩、主要客戶Apple 更換iPhone觸控技術、及多種觸控技術同時發展改善進而侵蝕外掛式玻璃型態觸控技術市場,導致勝華集團之產能利用率偏低、營收下滑、固定成本無法有效縮減、及獲利能力下降。 ⑵財務預測: ①依聲請人公司重整計畫所述,智慧性手機及穿戴型裝置未來仍將蓬勃發展,整體市場預期呈現成長趨勢。且依據聲請人公司重整計畫之財務預測,聲請人公司於重整精實後將能產生獲利及現金流入,惟因財務預測存在諸多假設,另其他外部因素如科技變遷、消費者行為改變等亦可能導致財務預測存在不確定性。 ②依聲請人公司歷史期間之營運經驗,若聲請人公司未來能爭取部分原客戶訂單、鎖定特定客戶族群、開發利基型產品、重新取得供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同時精實人事及營運規模,則聲請人公司或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 ⑶生產設備及技術 ①經評估聲請人公司機器設備之清算價值後,現有機器設備由帳面價值49.5億元下降至強制清算價值4.2 億元,強制清算價值僅達原帳面價值之8.5%。另越南廠現有機器設備則由帳面價值17億元下降至強制清算價值2.4 億元,強制清算價值僅達原帳面價值之14.0 %。前述機器設備若遭直接處分則對整體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人債務清償比率之提升恐無重大效益,然若重整更生後,重整人及新管理團隊能透過有效管理及妥善經營而善用該機器設備產生現金流入並考量活化公司資產,則或更有益於整體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人之權益。 ②如前所述,聲請人公司專精於玻璃型態觸控面板及中小尺寸液晶顯示器之製造,於歷史期間均能取得國際大廠訂單且擁有多項專利,應具備完整之生產技術。惟依聲請人公司重整計畫,管理階層預計將處分所有生產觸控面板前段中片之臺灣廠房及設備,僅留越南勝華後段觸控模組產能。另歷史期間產能利用率甚低且於財務預測中對整體現金流入貢獻不高之液晶顯示器,重整計畫則全數保留。建議重整人及新管理團隊重新檢視前述計畫是否最有利於聲請人之重整更生及永續經營,並同時考量活化資產之效益。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2/3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聲請人公司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⑴依聲請人公司103 年度第2 季財務報表顯示,截至103 年6 月30日,聲請人公司流動資產總計28,335,374,000元,其中現金及約當現金計5,443,997,000 元,惟流動負債總計48,246,930,000元,其中應付帳款為12,040,917,000元,短期借款為19,054,643,000元,有聲請人公司103 年度第2 季財務報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91至119 頁)。 ⑵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覆意見中指出:「該公司總資產雖大於總負債,但最近3 年度及103 年第二季負債比率高達6 成,且自101 年度起,流動比率均小於1 ,速動比率,亦呈逐年下降趨勢,導致短期償債能力欠佳,又該公司最近3 年度及103 年第2 季利息保障倍數均為負值,長期償債能力亦欠佳。」、「該公司100 度及101 年度毛利率為正數,但自102 年度起營業收入呈衰退情形,毛利率轉為負數,且最近3 年度呈現連續虧損,其中102 年度虧損金額高達10,208,936,000元,103 年第2 季虧損金額有下降趨勢」、「該公司101 年度至103 年度第2 季營業活動均產生淨現金流入,惟101 年度及103 年度第2 季分別因大量投資活動融資活動現金流出,致101 年度及103 年第2 季均為淨現金流出之情況,且103 年第2 季期未現金餘額較102 年明顯減少。」、「勝華公司預期觸控式筆記型電腦將取代傳統筆記型電腦而成為主流,過去5 年遂投資近488 億元建造越南廠及松山湖廠,進行產能擴充,然因觸控筆記型電腦需求不如預期,致產能利用率偏低,單位成本居高不下,形成擴張過度,危及財務正常運作基礎;復以所處之觸控產業,受大陸廠商挾政府補助之優勢,削價競爭,導致產品價格快速下滑,連帶影響公司營收。又因市場需求不明,客戶因應市場需求下滑及終端產品價格跌落,而取消訂單,或採用大陸廠商之次級產品,衝擊該公司接單價格及數量,造成連續3 年發生虧損,更進一步導致銀行要求清償各項長短期借款外,並緊縮銀根,致營運資金嚴重不足,經營極度困難。」、「該公司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逐年降低,而負債比率近7 成,查該公司截至103 年6 月底之存貨及應收款項(含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合計為20,669,131,000元,占流動資產28,335,374,000元達72.94%,而現金及約當現金合計僅5,443,997,000 元,且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達17,660,178,000元,流動資金明顯不足。」(見本院卷㈢第91至93頁)。 ⑶依檢查人提出之檢查報告顯示,聲請人公司至103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約2,186,781,000 元,擬制性調整(受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定存質押及存出保證金變動,故以擬制性調整作為參考)後為2,671,212,000 元(見檢查報告第15頁),應付帳款為16,352,328元,擬制性調整(考量同時帳列應收帳款相互抵銷及補估未入帳負責後,故以擬制性調整作為參考)後為11,702,404,000元(見檢查報告第15頁)。 ⑷從上開資料可知,聲請人公司因投資鉅款擴充產能,惟受市場供需影響,營收不如預期,以致營運資金嚴重不足,復參以前揭現金及約當現金與應付帳款之差額,堪認聲請人公司已陷於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 ⒉聲請人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董事有黃顯雄、劉秀蓮、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張懋中、鍾惠民5 人,此有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2至24頁)。聲請人公司於103 年10月13日召開第10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有黃顯雄、劉秀蓮、張懋中、鍾惠民4 名董事出席會議,出席董事全數通過向法院聲請重整之決議,此有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5、26頁),符合公司法第282條第2項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⒊綜上,聲請人公司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 、2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於法尚無不合。 ㈡依上開資料判斷聲請人公司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 ⒈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有盈餘可攤還債務,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78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⒉依經濟部提出之意見,聲請人公司擁有觸控面板及TFT-LCD 等專利數量高達1,900 多件,且其核心技術能力如觸控貼合技術及觸控感測層等製造上仍領先業界,未來聲請人公司如能利用其技術優勢,並以具獲利能力及客製化產品為生產重點,再搭配公司重整精實方案之執行,預期將有助於聲請人公司提升營運效能及改善財務結購;又依檢查人之檢查報告,其認為聲請人公司未來如能爭取部分原客戶訂單、鎖定特定客戶族群、開發利基型產品、重新取得供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同時精實人事及營運規模,則聲請人公司或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本院參酌上開建議,復以聲請人公司係因判斷市場取向錯誤,以致現今經營困難之局面,如聲請人公司能善用其擁有之專利技術,活化其現有資產之效益,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重新取得供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或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是本院認應儘可能使陷於財務困難之聲請人公司得以重建更生,避免其走向破產一途,藉以維護聲請人公司之股東、債權人、公司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公司聲請公司重整,應予准許。 四、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2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公司法第28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 ㈠本院函請聲請人公司、債權人及經濟部推薦重整人人選,惟因聲請人公司於本件聲請公司重整期間,不願接受債權銀行派員監管帳戶,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4日銀債管字第10300064351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105 頁背面),以致債權銀行及部分無擔債權人強烈反對聲請人公司提出之重整人及重整監察人人選(見檢查報告第75頁),為使本件重整事件能順利進行,本院選派以下3 人為重整人(該3 名重整人獲64.77%銀行團債權比例之債權銀行支持,見本院卷㈧第39頁): ⒈林建男:目前為聲請人公司資深處長(年資16年),自104 年1 月起擔任聯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北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畢業,就讀交通大學EMBA中。 ⒉潘正雄:眾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曾任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亦曾任久津實業公司重整監督人及主辦臺中精機公司、展茂光電公司之重整事務。 ⒊曹永仁: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任久津實業公司、展茂光電公司之重整人,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㈡本院復選任以下3 人為重整監督人(該3 名重整監督人亦獲64.77%銀行債權比例之債權銀行支持,見本院卷㈧第39頁): 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公司最大債權銀行暨聯貸案之管理銀行。 ⒉劉慧君:圓平法律事務所律師,曾代理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銀行身分聲請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代理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銀行身分聲請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擔任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間內法律顧問,協助進行重整相關事項、代理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處理其對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計畫疑義及重整債權強制執行相關事項。 ⒊何淑芬:安永財務管理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業會計師,亦為本案之重整檢查人。 五、本院併依公司法第289 條第1 項,決定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間及審查期日、場所,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