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何淑芬會計師即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相 對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律師 曹永仁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檢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淑芬會計師擔任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重整事件之重整檢查人,業已完成重整檢查人調查工作,並出具重整檢查報告,爰請求核定重整檢查人因執行上開檢查事務之報酬等語。 二、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重整事件之工作內容,包含聯繫相對人公司提供基本資料、債務明細表、產品生產、出廠數量及收支流水紀錄、營運計劃、新資金進入等資料,並與相對人公司代表訪談,進行現地勘查、書面資料查核後,就相對人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評估,進行實質檢查後,出具重整檢查人報告1份在卷可稽。本件檢查 人原始工作內容包括財務審查評鑑、資產估值及重建更生可能可能性分析及臺灣地區不動產價值評估等項目,由檢查人所組成之團隊,自104年1月23日起至同年5月15日止,總投 注工時為634小時,所投注之勞務成本計新臺幣(下同)1,310,000元,復由檢查人委託誠正海峽兩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作成相對人所有之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號 廠房之估價報告,其鑑定報酬為240,000元。又檢查事務新 增內容包括緊急處分延長,更新檢查期間至103年12月底, 及更新期後事項對檢查報告影響至104年3月等項目,由檢查人所組成之團隊,自104年2月27日起至同年4月17日止,針 對新增內容總投注工時為327小時,所投注之勞務成本計970,000元,期間並前往勝華公司越南廠檢查,所支出之勞務及旅費計300,000元。本院斟酌相對人資產負債狀況複雜,檢 查人工作範圍廣大,投注人力物力甚鉅,工作負荷甚重等情,爰核定何淑芬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重整檢查人之報酬為2,820,000元。 四、依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