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 訴 人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被 上訴人 天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浩凌 訴訟代理人 陳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最後一行所載「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應 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