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星 被 告 何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拆除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2筆土地上面積1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核其訴訟標的客觀價值暫核定為新臺幣357,500元(查原告主張被告占有原告所有上開土地面積 總計約1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27,500元,有原告所提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而依原告所陳上開占用範圍,暫認估算新臺幣357,500元之客觀價值),是暫予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實際占用、返還面積及應納裁判 費,尚待日後實際測量後確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